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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收費標準大圖 

填 寫 須 知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本機關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及場所為之。
七、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檔案申請應用注意事項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八、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標準: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九、應用檔案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隱私權等權益時,應由應用者自負責任。
十、申請書填具後,得以書面通訊方式送各檔案管有機關(機關全銜、住址請至本府全球資訊網https://www.tainan.gov.tw/ 查詢)。
十一、受理單位檢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後請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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