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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作業規定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檔案申請應用注意事項


101 年 7 月 12 日府秘文字第 1010340751A 號令發布
106 年 10 月 31 日府秘檔字第 1060979226A 號令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為辦理檔案之閱覽、抄錄及複製 等應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檔案應用,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 各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 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 及其與申請人之關係,並出具委任書或法定代理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項目及用途。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使用檔案原件之事由。 (七)申請日期。

三、各機關受理申請後,由其業務單位審核檔案應用申請案,認其不合規定程式 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 駁回申請。 業務單位審核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申請或補正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審 核通知書及審核表(附件二、附件三)載明下列事項通知申請人:
   (一)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法令依據與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 關。
   (二)核准申請者,應載明核准意旨、 檔案應用方式、時間、處所、注意事項、 收費標準及應備相關證明文件。

四、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五、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去除不得公 開部分,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業務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四)告 知申請人。

六、申請檔案應用經核准者,業務單位應先備妥檔案及檔案應用簽收單。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指定時間及處所,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 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機關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七、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應於申請時載明事由,並經機關核准。 檔案應用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煙或大聲喧嘩。
   (二)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原子筆、毛筆、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染、毀 損或塗改檔案之物品。
   (三)抄寫檔案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四)暫離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機關指定人員保管,不得攜出。

九、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違反前二點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停止其應用;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檔案應用,各機關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十二、檔案應用完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歸還作業:
   (一)機關指定人員應當場檢視檔案之完整性,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檔案應於當日歸還,經機關指定人員點收與核對繳納費用收據無誤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交付簽收單收執聯予申請人。
   (三)機關指定人員應將檔案應用申請書、審核通知書及簽收單影本併同應用檔案辦理歸還。 前項申請人不能於當日應用檔案完畢者,由機關指定人員於檔案應用簽 收單上註記,並應先辦理還卷後另日再行調閱。

 

 檔案應用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