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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110年6月18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100684845號令

有關本市建築執照建築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99年12月25日至110年12月31日間已領得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其建築期限自動增加2年,無需另行申請。但於本令發布前已失效或原已依本局110年1月13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090461286A號令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之案件,不適用之。
二、本局110年1月13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090461286A號令自本令發布之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