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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因應(COVID-19)疫情申請臨時使用執照之簡化作業程序

主旨:公告臺南市轄內各醫療(事)機構及相關防疫單位,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為處理不明原因發燒病人處理等應變作業興建臨時性之建築物,申請臨時使用執照之簡化作業程序。

依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4條第1項第4款及內政部109年3月2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569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南市轄內各醫療(事)機構及相關防疫單位,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為處理不明原因發燒病人處理等應變作業興建臨時性之建築物,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於興建完作後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文及臨時性建築物完工相片,向本局提出書面竣工備查。
二、.臨時性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消防及設備安全。
三、.本公告興建臨時性之建築物,請於傳染病疫情解除後自行拆除。